北京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超標排放機動車將明確報廢條件
2018年3月30日訊,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瞭《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就修改情況進行瞭說明,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瞭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情況。
明確強制報廢超標排放機動車條件
據介紹,2017年9月起,本市對現行有效的136部地方性法規進行瞭清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防洪法辦法、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實施種子法辦法、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七部法規,存在著管理權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為、法律責任等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這七部存在不一致情況的法規進行修改。
王德林介紹說,在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時,根據上位法規定,增加瞭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內容。如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增加瞭對逃避監管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明確瞭強制報廢超標排放機動車條件,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檢測工作,增加瞭限制性規定。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增加瞭對向水體排放可溶性劇毒廢渣、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增加瞭對化學品生產企業,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等單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刪去廢棄物處理|廢棄物濾網處理部分廢塑膠原料|廢塑膠原料處理不一致或重復性內容
此次修改,根據上位法規定,刪去瞭部分不一致或重復性內容。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刪去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實施防洪法辦法中有關排污登記和征收、使用排污費的內容;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刪去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內容;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刪去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有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由環保部門竣工驗收、拆除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需經環保部門同意、污染侵權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刪去瞭水污染防治條例中有關公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等內容。
增加“禁止河道采砂”等內容
同時,根據上位法規定,對法律責任部分作出瞭修改。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的28條內容,水污染防治條例中的3條內容進行瞭修改,包括提高罰款數額上下限,增加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內容。
按照防洪法規定,對實施防洪法辦法和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中妨礙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修改瞭罰款塑膠熱融押出數額上限。
按照森林防火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中未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單位的罰款數額、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單位的罰款計算標準,作瞭修改。
另外,根據本市管理實際,增加、調整瞭部分內容。在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增加瞭河長制內容;在實施防洪法辦法中增加瞭禁止河道采砂的內容,相應刪除瞭實施防洪法辦法和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中有關經批準可以采砂的內容。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左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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